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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今法律平等之辩:为何官民平等才是终极答案?

  ——循着张宏良的论证探寻法治正义的终极指向

  从古代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”的朴素信条,到现代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的法治宣言,法律平等的内涵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演变。然而张宏良以犀利的批判视角、扎实的论据与层层递进的论证,在古今法律平等的激烈碰撞中,抛出了一个振聋发聩的核心命题:官民平等才是法律平等的终极答案。脱离这一核心,任何平等口号都可能沦为形式化的伪装,法治也终将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。

  张宏良的论证开篇即打破“现代法治必然优于古代”的固有认知,直指古代法律中暗藏的“官民平等”智慧。古代社会虽为封建帝制,却通过制度设计坚守着约束特权、保障平民的底线正义。“官不下县”的治理模式,在官府与民众间筑起了一道无形的法律防火墙:县以下不设正式官僚机构,官员权力被严格限定在县域范围内,平民若不触碰律法,一辈子可免受官员无端干预,正如武大郎沿街卖炊饼,无需受制于复杂的行政规则与执法骚扰。更具价值的是“击鼓鸣冤、开门审案”的程序设计——无论贫富、不分尊卑,底层民众只要蒙受冤屈,便可直接敲击县衙鸣冤鼓,县官必须即刻升堂,且审判过程公开透明,允许过往行人旁听监督。这种制度设计赋予了平民直接对抗权贵的法律权利,从根源上遏制了“官压民、富欺贫”的乱象,印证了张宏良的判断:古代法律的核心价值,在于通过约束官员权力来保障官民之间的实质平等。

  反观现代社会,张宏良一针见血地指出,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已沦为抽离具体社会关系的抽象口号,官民平等的核心被刻意遮蔽。现代法律看似完善,却通过抽象化设计回避了官民之间的权力落差,使得法律逐渐异化为“治民之器”而非“治官之具”。罚款与假释制度便是典型例证:富人可凭借雄厚财力缴纳罚款、保释金,轻松规避法律惩戒;官员则能借助权力关系、人情网络逃脱处罚,而穷人既无财力也无资源,只能被动接受法律的严苛制裁,陷入“守法是唯一选择”的困境。“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”的规定,更揭开了人道主义的伪装——权贵官员无需依赖暴力,便可通过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等非暴力手段实施犯罪,而这一规定恰恰将死刑的威慑力局限于缺乏资源、只能选择暴力犯罪的穷人,形成了“官富免死、穷人偿命”的隐性不公。这些制度设计清晰表明,现代社会的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,本质上是“官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,官民之间的平等早已被权力与利益的鸿沟所割裂。

  古今法律实践的鲜明反差,更凸显了官民平等作为法律终极答案的必然性。古代社会对官员权力的约束堪称严苛:官员若滥用职权欺压百姓,不仅会面临罢官免职的处罚,严重者甚至会被判处重刑;而法律赋予平民的“击鼓鸣冤”权利,更让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民众的监督之下。反观现代社会,执法权力的滥用、行政干预的过度,让普通民众的生产生活处处受限——武大郎若生在当下,若未在指定市场租摊位,沿街卖炊饼便可能面临执法者的查处,甚至人身风险。古代富人即便家财万贯,也不敢逾越法律对生活标准的限制,而现代社会中,部分官员凭借权力享受特权,违法后却能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制裁。这种对比并非厚古薄今,而是通过历史镜像照出现代法治的结构性缺陷:古代法律虽有时代局限,却坚守着“约束特权、保障平民”的核心,而现代法律的形式化平等,反而让官员权力失去了有效约束,官民之间的不平等被进一步固化。

  张宏良的论证最终落脚于一个清晰的结论:法律平等的终极答案,必然是官民平等。古代社会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”的底气,源于对官员权力的严格约束;而现代社会要实现真正的法治正义,就必须打破“官民有别”的隐性规则,让法律成为约束权力、保障民权的共同准则。官民平等不是简单的“一视同仁”,而是通过制度设计消弭权力带来的特权——让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法律的约束与民众的监督之下,让罚款、假释等制度不再成为特权阶层的“免罪金牌”,让审判程序回归公开透明,让平民的权利得到真正的法律保障。

  在古今法律平等的激烈辩论中,张宏良以历史为镜、以现实为刃,深刻揭示了法治正义的终极指向。他的论证不仅唤醒了人们对法律平等本质的深度思考,更为现代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:官民平等才是法律平等的核心与终极答案。唯有坚守这一答案,才能让法律摆脱“治民之器”的宿命,成为守护全体公民权益的坚固屏障,让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从抽象的价值信条,变为每个公民都能切实感受到的生活现实。

  关联阅读:《张宏良: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是官民平等和贫富平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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